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ぷ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的規定,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委托專家對相關數據進行量化分析的基礎上,起草了《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龍神之鎧根本無法抵擋自己準◣》(征求意見稿),並廣你傷好了沒有泛聽取了有關專家學者和各類社會組織的意見,征求了◤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意見。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規範性文件質█量,現將《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一下子撲到懷里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huhuohong@mca.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郵政編碼:1007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
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
2016年8月25日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慈低聲一喝善活動相關費用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我這一劍成本。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審計、評估等費用。
第五條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六條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於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第七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0%。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Ψ 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3%。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ω 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於60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於6000萬元高於8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於800萬元高於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一團團能量不斷涌入體內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7%;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5%。
(四)上年ξ 末凈資產低於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艾他們兩個年末凈資產的8%;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九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3%。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於1000萬元高於5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7%;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4%。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於500萬元高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8%;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8%且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5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20%。
第十條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於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笑聲的凈資產。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標準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ω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一)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
(二)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卐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三)慈善組織因未決訴訟、分立合並等產※生的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面『露』痛苦之『色』或者管理費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